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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相 對 人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 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陳滿足新臺幣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 貳元部分;暨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陳寶玉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 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 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 :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 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1 日在桃園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陳滿足工資計新台幣(下同)24萬9,276 元;給 付陳寶玉12萬7624元,上開金額均分24期給付。相對人如有 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相對人自簽立 調解紀錄後,迄今僅給付陳滿足5 萬2784元、給付陳寶玉3 萬2196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爰聲請裁定 就餘額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 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者,兩造經調解成立之方案, 屬分期給付。調解紀錄載明分期給付,相對人如有任何一期 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經查,兩造於99年6 月1 日簽立系爭調解紀錄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陳滿足5 萬2784 元、給付陳寶玉3 萬2,196 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 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陳報狀在卷可證。本院審酌,相對人 既已未依約給付,依上開調解紀錄約定,應視為全部金額到 期,聲請人陳滿足可聲請一次給付全部餘額計19萬6,492 元 (24萬9276元-5 萬2,784 元);陳寶玉可聲請一次給付全 部餘額9 萬5,428 元(12萬7,624元-3 萬2,196元)。 四、此外,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 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 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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