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相 對 人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
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
聲請人陳滿足新臺幣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
貳元部分;
暨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陳寶玉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
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
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
制執行,
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
駁回之裁定
: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
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者。㈢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1 日在桃園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陳滿足工資計新台幣(下同)24萬9,276 元;給
付陳寶玉12萬7624元,
上開金額均分24期給付。相對人如有
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惟相對人自簽立
調解紀錄後,
迄今僅給付陳滿足5 萬2784元、給付陳寶玉3
萬2196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
爰聲請裁定
就餘額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 份為證,應
堪信為真實。再者,
兩造經調解成立之方案,
屬
分期給付。調解紀錄載明分期給付,相對人如有任何一期
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經查,兩造於99年6 月1
日簽立
系爭調解紀錄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陳滿足5 萬2784
元、給付陳寶玉3 萬2,196 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
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
陳報狀在卷
可證。本院審酌,相對人
既已未依約給付,依上開調解紀錄約定,應視為全部金額到
期,聲請人陳滿足可聲請一次給付全部餘額計19萬6,492 元
(24萬9276元-5 萬2,784 元);陳寶玉可聲請一次給付全
部餘額9 萬5,428 元(12萬7,624元-3 萬2,196元)。
四、此外,
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
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
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