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相 對 人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頌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部分應更正為「
桃園縣○○鄉○○村○○○路○○○○巷○○號1 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
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頌爾公司之「
住所」部分,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