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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相 對 人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頌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部分應更正為「 桃園縣○○鄉○○村○○○路○○○○巷○○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頌爾公司之「住所」部分,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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