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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慶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舒楊間因100 年勞訴字第13號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650,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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