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慶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萬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舒楊間因100 年勞訴字第13號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650,26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