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基福
訴訟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 代理人 温曉君
賴品均
被 告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錞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
辯論終結後具狀
聲請傳喚證人,故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2 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