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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基福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温曉君       賴品均 被   告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 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2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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