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詹淑珍
被
上訴人 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鈞
4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然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
裁判費23,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