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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詹淑珍 被 上訴人 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             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然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 裁判費23,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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