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梅生
訴訟
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
被 告 同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松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請
兩造就原告於98年4 月15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退保或退休
,其真意為何?原告有無自被告處領取退休金?如以
斯時計
算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何(請提供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