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
代理人 邱森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吉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
派
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1,00
0 元,如未依期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
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