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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吉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 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1,00 0 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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