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46號
原 告 RAHMAN AT.
MURAD
SHAHIN S .
ZAHEDUL I.
HOSSAIN M.
MD NURUL .
DAS SHAIK.
PIPON BAP.
ALAMGIR M.
HOSSAIN M.
MOHAMMED .
MAHAMMAD .
ABDUL HAL.
SATPAL SI.
HOSSAIN A.
SHAH JAHA.
SHEK NAZT.
RASHID MD.
MOKAZEL
HAWLADER .
SARKER TA.
A KHALEQU.
共同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
被 告 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
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
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其於該
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
、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
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
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
屬法院94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等訴訟(本院99年
度
勞訴字第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
第1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嗣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第二審訴訟進行中成立訴訟上和解,其
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所謂「訴訟費
用各自負擔」係包括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在內,原則上由應
繳納者自行負擔,即第一審訴訟費用若由原告繳納,則第一
審訴訟費用即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若由
上訴人繳納
,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7年11月
28日院通民宇97家上移調5 字第0970014654號函參照)。是
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應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業已繳納)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
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應由原告各自負擔。
是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
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 請求金額 │應繳納之訴訟費│
│ │ │(新臺幣)│用額(新臺幣)│
├──┼────────┼─────┼───────┤
│ 1. │RAHMAN ATIQUR │97,008 元│ 1,000 元 │
├──┼────────┼─────┼───────┤
│ 2. │MURAD │111,955 元│ 1,220 元 │
├──┼────────┼─────┼───────┤
│ 3. │SHAHIN S M │18,637 元│ 1,000 元 │
├──┼────────┼─────┼───────┤
│ 4. │ZAHEDUL ISLAM │135,009 元│ 1,440 元 │
├──┼────────┼─────┼───────┤
│ 5. │HOSSAIN MD JAVED│82,126 元│ 1,000 元 │
├──┼────────┼─────┼───────┤
│ 6. │MD NURUL ISLAM │14,597 元│ 1,000 元 │
├──┼────────┼─────┼───────┤
│ 7. │DAS SHAIKHAT │100,144 元│ 1,110 元 │
├──┼────────┼─────┼───────┤
│ 8. │RIPON BAPARY │162,643 元│ 1,770 元 │
├──┼────────┼─────┼───────┤
│ 9. │ALAMGIR MOHAMMOD│118,654 元│ 1,220 元 │
├──┼────────┼─────┼───────┤
│ 10.│HOSSAIN MOSTAK │108,716 元│ 1,110 元 │
├──┼────────┼─────┼───────┤
│ 11.│MOHAMMAD QUDDUS │85,053 元│ 1,000 元 │
├──┼────────┼─────┼───────┤
│ 12.│MAHAMMAD ZUBAIR │101,059 元│ 1,110 元 │
├──┼────────┼─────┼───────┤
│ 13.│ABDUL HALEEM │108,574 元│ 1,110 元 │
│ │SAFIULLAH │ │ │
├──┼────────┼─────┼───────┤
│ 14.│SATPAL SINGH │85,300 元│ 1,000 元 │
├──┼────────┼─────┼───────┤
│ 15.│HOSSAIN ALAMGIR │92,288 元│ 1,000 元 │
├──┼────────┼─────┼───────┤
│ 16.│SHAH JAHAN │125,203 元│ 1,330 元 │
│ │MOHAMMED │ │ │
├──┼────────┼─────┼───────┤
│ 17.│SHEK NAZRUL │101,437 元│ 1,110 元 │
├──┼────────┼─────┼───────┤
│ 18.│RASHID MD │113,239 元│ 1,220 元 │
│ │MAMUN UR │ │ │
├──┼────────┼─────┼───────┤
│ 19.│MOKAZEL │943,710 元│ 10,350 元 │
├──┼────────┼─────┼───────┤
│ 20.│HAWLADER ALAMGIR│114,637 元│ 1,000 元 │
├──┼────────┼─────┼───────┤
│ 21.│SARKER TARIKUL │38,904 元│ 1,000 元 │
│ │ISLAM │ │ │
├──┼────────┼─────┼───────┤
│ 22.│A KHALEQUE │5,527 元│ 1,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