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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他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46號 原   告 RAHMAN AT.       MURAD       SHAHIN S .       ZAHEDUL I.       HOSSAIN M.       MD NURUL .       DAS SHAIK.       PIPON BAP.       ALAMGIR M.       HOSSAIN M.       MOHAMMED .       MAHAMMAD .       ABDUL HAL.       SATPAL SI.       HOSSAIN A.       SHAH JAHA.       SHEK NAZT.       RASHID MD.       MOKAZEL       HAWLADER .       SARKER TA.       A KHALEQU. 共同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 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 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 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 、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 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 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等訴訟(本院99年 度勞訴字第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 第1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第二審訴訟進行中成立訴訟上和解,其 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所謂「訴訟費 用各自負擔」係包括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在內,原則上由應 繳納者自行負擔,即第一審訴訟費用若由原告繳納,則第一 審訴訟費用即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若由上訴人繳納 ,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7年11月 28日院通民宇97家上移調5 字第0970014654號函參照)。是 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應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業已繳納)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 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應由原告各自負擔。 是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 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 請求金額 │應繳納之訴訟費│ │ │ │(新臺幣)│用額(新臺幣)│ ├──┼────────┼─────┼───────┤ │ 1. │RAHMAN ATIQUR │97,008 元│ 1,000 元 │ ├──┼────────┼─────┼───────┤ │ 2. │MURAD │111,955 元│ 1,220 元 │ ├──┼────────┼─────┼───────┤ │ 3. │SHAHIN S M │18,637 元│ 1,000 元 │ ├──┼────────┼─────┼───────┤ │ 4. │ZAHEDUL ISLAM │135,009 元│ 1,440 元 │ ├──┼────────┼─────┼───────┤ │ 5. │HOSSAIN MD JAVED│82,126 元│ 1,000 元 │ ├──┼────────┼─────┼───────┤ │ 6. │MD NURUL ISLAM │14,597 元│ 1,000 元 │ ├──┼────────┼─────┼───────┤ │ 7. │DAS SHAIKHAT │100,144 元│ 1,110 元 │ ├──┼────────┼─────┼───────┤ │ 8. │RIPON BAPARY │162,643 元│ 1,770 元 │ ├──┼────────┼─────┼───────┤ │ 9. │ALAMGIR MOHAMMOD│118,654 元│ 1,220 元 │ ├──┼────────┼─────┼───────┤ │ 10.│HOSSAIN MOSTAK │108,716 元│ 1,110 元 │ ├──┼────────┼─────┼───────┤ │ 11.│MOHAMMAD QUDDUS │85,053 元│ 1,000 元 │ ├──┼────────┼─────┼───────┤ │ 12.│MAHAMMAD ZUBAIR │101,059 元│ 1,110 元 │ ├──┼────────┼─────┼───────┤ │ 13.│ABDUL HALEEM │108,574 元│ 1,110 元 │ │ │SAFIULLAH │ │ │ ├──┼────────┼─────┼───────┤ │ 14.│SATPAL SINGH │85,300 元│ 1,000 元 │ ├──┼────────┼─────┼───────┤ │ 15.│HOSSAIN ALAMGIR │92,288 元│ 1,000 元 │ ├──┼────────┼─────┼───────┤ │ 16.│SHAH JAHAN │125,203 元│ 1,330 元 │ │ │MOHAMMED │ │ │ ├──┼────────┼─────┼───────┤ │ 17.│SHEK NAZRUL │101,437 元│ 1,110 元 │ ├──┼────────┼─────┼───────┤ │ 18.│RASHID MD │113,239 元│ 1,220 元 │ │ │MAMUN UR │ │ │ ├──┼────────┼─────┼───────┤ │ 19.│MOKAZEL │943,710 元│ 10,350 元 │ ├──┼────────┼─────┼───────┤ │ 20.│HAWLADER ALAMGIR│114,637 元│ 1,000 元 │ ├──┼────────┼─────┼───────┤ │ 21.│SARKER TARIKUL │38,904 元│ 1,000 元 │ │ │ISLAM │ │ │ ├──┼────────┼─────┼───────┤ │ 22.│A KHALEQUE │5,527 元│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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