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94號
債 權 人 鴻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一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添展五金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添展五金
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