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
債 權 人 台灣西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言旭
非訟代理人 吳佳龍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淇海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淇海工程
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公
函,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