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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5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 債 權 人 台灣西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言旭 非訟代理人 吳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淇海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淇海工程 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 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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