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 債 權 人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