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27號
債 權 人 帝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萬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福利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
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100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