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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9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張金男即金誠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寶銘科技有限公司、魏金載、慶詮有限公司 、魏金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究為獨資抑或合夥性質。 二、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   限。經核本件聲請狀記載,本件借款人為債務人魏金良,且   債務人寶銘科技有限公司、慶詮有限公司係基於票據關係連   帶,與債務人魏金良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請表明正確請求   標的聲明。 三、又表明請求債務人魏金載清償及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若無,   請更正債務人及請求標的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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