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張金男即金誠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寶銘科技有限公司、魏金載、慶詮有限公司
、魏金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究為獨資抑或合夥性質。
二、依
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
法律規定為
限。經核
本件聲請狀記載,本件借款人為債務人魏金良,且
債務人寶銘科技有限公司、慶詮有限公司係基於票據關係連
帶,與債務人魏金良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請表明正確請求
標的聲明。
三、又表明請求債務人魏金載清償及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若無,
請更正債務人及請求標的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