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
債 權 人 永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垂湖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新堡建設有限公司、永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
就各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分別列計,併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