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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 債 權 人 永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湖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新堡建設有限公司、永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          就各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分別列計,併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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