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債 權 人 立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得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力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
經查力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