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6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0號 債 權 人 謝志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經查國竣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   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