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0號
債 權 人 謝志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國竣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正
確之利息起算日。另
經查國竣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及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10 0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