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21號
債 權 人 曾進發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元璿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
按支票若未依法提示,
不得依票據關係為請求);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
求之。
二、經核
聲請狀為彩色印刷影本,請補正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