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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9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 債 權 人 普立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珈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民聖即宏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賴民聖為宏亞企業社負責人之登記            資料及賴民聖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            謄本。          二、表明就違約金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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