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
債 權 人 普立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珈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賴民聖即宏亞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賴民聖為宏亞企業社負責人之登記
資料及賴民聖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戶籍
謄本。
二、表明就
違約金請求利息之
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