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58號
債 權 人 黃金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莊文國、騰捷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
違約金之依據(依調解筆錄
所
載,台端已拋棄其餘
請求權之請求)。
二、釋明請求拆除費用之依據。
三、陳明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