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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0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58號 債 權 人 黃金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文國、騰捷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依調解筆錄所            載,台端已拋棄其餘請求權之請求)。          二、釋明請求拆除費用之依據。          三、陳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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