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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司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主文(即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就任為鉅 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0 4 號備查在案,本應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前完結清算,茲 因公司不動產尚待處理出售過戶問題,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0 年10月14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1 年4 月13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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