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
主文(即鉅大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十三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就任為鉅
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0
4 號備查在案,本應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前完結清算,茲
因公司
不動產尚待處理出售過戶問題,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
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0 年10月14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1 年4 月13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