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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聲 請 人 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柏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芮豐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公司業   已解散,請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分別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且補正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   並分別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   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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