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聲 請 人 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柏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芮豐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公司業
已解散,請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分別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且補正
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
並分別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
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