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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20號 聲 請 人 黃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陳鳳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二、按以存證信函催告,並非票據法上所謂提示付款,請表明本   件是否有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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