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20號
聲 請 人 黃秋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陳鳳玉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其
戶籍謄本。
二、
按以
存證信函催告,並
非票據法上所謂提示付款,請表明
本
件是否有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