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亞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時瑤如
相 對 人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又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90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429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5,000元為
擔保金,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存字第193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68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中國力
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
字第8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以同院99年執破字第7 號裁定選
任陳淑貞、江淑卿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財產在案。茲因該假
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執行,且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
全聲字第172 號裁定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終結,而聲請
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
押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郵局
存證信函及
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而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2 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復函1 紙在卷
可稽,本件聲
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