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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代 理 人 樊欣佩律師       張瑞娟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60 號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 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7,906 元及郵費312 元,共計348,218 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348,218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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