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相 對 人 台灣磊奧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平 人 相 對 人 方堉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就相對人台灣磊奧科技有限公司及陳正平 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又假扣押、假處 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 執行之聲請者,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 經法院裁定返還,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10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00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 年度執全字第2354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台灣磊奧科技有限公 司及陳正平財產在案,對相對人方堉媜部分則於執行程序實 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台灣磊奧 科技有限公司及陳正平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 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 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 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就 相對人台灣磊奧科技有限公司及陳正平部分,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就相對人方堉媜部分,聲請人既已於執 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並取得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 之證明書,即得依上開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逕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聲請本院裁定命返還 ,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