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嘉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廷
相 對 人 可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天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
臺幣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
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
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
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7
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60萬元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公債為
擔保金,並以
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98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提
存公債亟需取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規定,聲請變換
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 期登錄
公債等語。
三、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
之提存物為同額之登錄公債,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
,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