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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嘉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廷 相 對 人 可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天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 臺幣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 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 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7 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60萬元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公債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98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 存公債亟需取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規定,聲請變換 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 期登錄 公債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 之提存物為同額之登錄公債,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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