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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國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秀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生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曾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5,4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1,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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