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寶齡
被 告 中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江
訴訟代理人 楊浩文
林暟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積欠其工程款
為由,為抵銷之
抗辯,而被告所為
抵銷抗辯之事實,業向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事件審理,
刻正
審理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4 月10日雄院高民
忠100 建46字第13793 號函在卷
可稽。是本件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上開民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