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寶齡 被   告 中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江 訴訟代理人 楊浩文       林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積欠其工程款 為由,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事實,業向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事件審理,刻正 審理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4 月10日雄院高民 忠100 建46字第13793 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