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章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被 告 壢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源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15分
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