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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呈信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義育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章世鴻 被   告 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9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 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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