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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 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72,010 元(不含於二審追加部分),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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