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
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72,010 元(不含於二審追加部分),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