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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福喬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洛喬 被   告 冠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綏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蓮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7,366 元,應    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120 元。 (二)起訴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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