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勇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346 萬2,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353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3 萬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