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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勇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346 萬2,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353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3 萬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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