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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宏 被   告 酈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酈采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8,800 元,應繳第1 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77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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