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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鼎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9,62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8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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