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鼎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弘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9,62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37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8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