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葉東龍 被   告 陞易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戴誌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 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