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東龍
被 告 陞易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戴誌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準備程序終結,茲查
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
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