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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前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 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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