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8 月
15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
上開民事事件業經當事人撤回起訴,有本院
民事庭函
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
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