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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8 月 15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當事人撤回起訴,有本院民事庭函 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 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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