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陳佩吟即陳昊暘室內.
被 告 宬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前因向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