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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被   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前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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