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麗敏
一、上
當事人與銓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為新臺幣758,41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