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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敏 一、上當事人與銓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為新臺幣758,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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