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婉儀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
住所(
居所)為何人名下之房屋?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如有,其本年度
迄今平
均月薪收入為何)、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
、存款金額)、名下有無
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
記謄本,應包含
抵押權設定資料),並補提配偶之98年
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補提聲請人100 年9 月之薪資單,並說明聲請人任職之
臺灣惠爾得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度以及去年度有無發放年
終獎金?若有,何時發放?又金額為何?
五、以目前每月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
(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