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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婉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住所(居所)為何人名下之房屋?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如有,其本年度迄今平 均月薪收入為何)、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 、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 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並補提配偶之98年 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補提聲請人100 年9 月之薪資單,並說明聲請人任職之 臺灣惠爾得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度以及去年度有無發放年 終獎金?若有,何時發放?又金額為何? 五、以目前每月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 (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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