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財寶
代 理 人 陳錦
旋律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建元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巷○ 弄○○
號3 樓)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南靖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
9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4.9% ,且自民國96年起即持
有該股份
迄今。聲請人曾委託會計師輔導相對人執行內部控
制作業,然均未能取得資料,且相對人公司股本僅約1 億5,
000 萬元,於98年稅後淨損即達1 億元以上,99年營業績效
亦無改善,又於100 年股東常會提出減資案,減資比例高達
99.37%,並計畫另行增資,造成原有股東所持股份遭稀釋。
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紀良曾擔任
第三人中山市光磊科技電
子有限公司總經理,然該公司及木林森電子有限公司卻積欠
相對人及Lumitech Opto Technologies Co.,Ltd應收帳款人
民幣41,524,334元,董事長林紀良並曾於97年12月5 日與相
對人簽署保證協議書,承諾願就該筆應收帳款負連帶清償責
任,然該筆欠款是否全部清償、如何清償,至今不明。相對
人公司於98年間更在當時董事長歐陽健中與總經理張心雄決
策下,支付美金30萬元予第三人呂興龍,作為協助相對人籌
資之手續費用,然卻發生遭詐騙之情,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中,顯見相對人之內部控制欠佳、管理機能不
彰,股東權益難獲確保,需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業務帳目與
財產情形。為此,
爰依公司法245 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
查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相對
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股東持有證明、增資股股票
等件為證,
堪信屬實。本件聲請人自96年5 月29日起即持有
相對人公司股數2,352,388 股,又相對人公司之總股數為15
,783,815 股 ,是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4
.90% 之 股份,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繼續一年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要件,其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
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
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
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
陳建元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0 年11月1 日會
總字第1000502 號函1 份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陳建
元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
上開公
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
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選任陳建元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