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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廖瑋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三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補正相對人欣鴻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報合適之會計師人選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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