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廖瑋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三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補正相對人欣鴻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報合
適之會計師人選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