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廖瑋揚 桃園縣大.
相 對 人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鴻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係於民國94年2 月14日合資成立
,資本額計新台幣(下同)275 萬元,其中博勝裕出資150
萬元、張鴻棋出資50萬元、王家龍25萬元、及
聲請人50萬元
。且相對人公司成立以來從未開過股東會,且未提供任何帳
冊及公司損益表,聲請人於97年10月間多次要求召開股東會
說明公司資金流向、與銀行間之借貸原因;及公司既未召開
股東會,為何資本額會變成675 萬元,且公司另成立睿昌光
電有限公司,以往每年都派發現金股利(但只發股利憑單,
未給付現金);另聲請人多次要求歸還印章及身份證,均遭
拒絕。又聲請人之出資額於100 年6 月1 日竟遭辦理股權轉
讓予張鴻明,聲請人完全不知情等語。
爰聲請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自97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
按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業之
利害關係人,得
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
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依
上開商業
會計法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須釋明其為相對人之利
害關係人且有正當理由,始得准許。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已於100 年6 月1 日將其在相對人名下之
股份(按登記出資額80萬元)全部轉讓予張鴻明承受,已
非
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
影本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既非相對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 %,繼續一年以上之股東,自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要件不符,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無從准許。至聲
請人雖主張其名下股份遭轉讓伊完全不知情,相對人公司恐
有偽造文書;
暨相對人公司從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提供帳冊
及損益表供核,資金流向不明
等情,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況
其主張述縱然屬實,亦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其主張
,
委無可採。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