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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廖瑋揚  桃園縣大. 相 對 人 欣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係於民國94年2 月14日合資成立 ,資本額計新台幣(下同)275 萬元,其中博勝裕出資150 萬元、張鴻棋出資50萬元、王家龍25萬元、及聲請人50萬元 。且相對人公司成立以來從未開過股東會,且未提供任何帳 冊及公司損益表,聲請人於97年10月間多次要求召開股東會 說明公司資金流向、與銀行間之借貸原因;及公司既未召開 股東會,為何資本額會變成675 萬元,且公司另成立睿昌光 電有限公司,以往每年都派發現金股利(但只發股利憑單, 未給付現金);另聲請人多次要求歸還印章及身份證,均遭 拒絕。又聲請人之出資額於100 年6 月1 日竟遭辦理股權轉 讓予張鴻明,聲請人完全不知情等語。爰聲請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自97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 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 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依上開商業 會計法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須釋明其為相對人之利 害關係人且有正當理由,始得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於100 年6 月1 日將其在相對人名下之 股份(按登記出資額80萬元)全部轉讓予張鴻明承受,已非 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 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非相對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 %,繼續一年以上之股東,自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要件不符,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無從准許。至聲 請人雖主張其名下股份遭轉讓伊完全不知情,相對人公司恐 有偽造文書;暨相對人公司從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提供帳冊 及損益表供核,資金流向不明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 其主張述縱然屬實,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其主張 ,委無可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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