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江文忠
相 對 人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永成會計師(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
為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自民國96年6 月14日起即
持有相
對人公司股份300,000 股,占相對人公司全部股份10%,並
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總經理,
惟相對人公司帳冊長期遭大股東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亦即相對人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劉國政所把持,相對人公司曾於99年7 月召開股東
臨時會提出增資計畫,惟
嗣後聲請人屢屢詢問增資計畫執行
狀況,均未獲置理,聲請人
乃察覺相對人公司營運似生弊端
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
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
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108號
裁判要旨足參。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10,000,000 元,已發
行股份總數為3,000,000 股,而聲請人持有股數為300,000
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10%
等情,此觀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甚明,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
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符
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之要件。次查,本院
依職
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
計師,
業據該會推薦楊永成會計師(通訊地址:桃園縣桃園
市○○路○○○ 號3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有該公會
100 年12月30日會總字第1000597 號函在卷
可稽。茲本院審
酌被推薦人楊永成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
,又係經
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
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
權益無疑。
爰依前開
法律規定,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本件檢
查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