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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江文忠 相 對 人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永成會計師(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 為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6年6 月14日起即持有相 對人公司股份300,000 股,占相對人公司全部股份10%,並 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總經理,相對人公司帳冊長期遭大股東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即相對人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劉國政所把持,相對人公司曾於99年7 月召開股東 臨時會提出增資計畫,惟後聲請人屢屢詢問增資計畫執行 狀況,均未獲置理,聲請人察覺相對人公司營運似生弊端 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 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108號裁判要旨足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10,000,000 元,已發 行股份總數為3,000,000 股,而聲請人持有股數為300,000 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10%等情,此觀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甚明,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 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符 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之要件。次查,本院依職 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 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楊永成會計師(通訊地址:桃園縣桃園 市○○路○○○ 號3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有該公會 100 年12月30日會總字第1000597 號函在卷可稽。茲本院審 酌被推薦人楊永成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 ,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 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 權益無疑。依前開法律規定,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本件檢 查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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