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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林衛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宏 被   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 萬6,794 元(即 以原告主張得增加所受分配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4 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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