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林衛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嘉宏
被 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 萬6,794 元(即
以原告主張得增加所受分配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4
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