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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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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杰 被   告 陳志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7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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