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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吳月琴       鄭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 3,0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負欠其債權本金與原告請求撤銷詐害行為 標的之價值相比,取其中價額較低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 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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