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吳月琴
鄭桂枝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 3,0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負欠其
債權本金與原告請求撤銷詐害行為
標的之價值相比,取其中價額較低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
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